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应当制作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裁决书。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争议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裁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裁决结果;

不服裁决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法定期限;

作出裁决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