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