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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二十一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为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营,依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可以进行市场干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干预应当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布干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第二十五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时,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干预或中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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