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还应当按照第九条相关条款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