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略,详情请登录能源局网站) 第二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