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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3. 第四章 附则
  4.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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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略,详情请登录能源局网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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