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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运行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 第十二条 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防止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第十四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其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当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满足电网安全性要求,遵守安全用电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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