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