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