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