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