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续表 续表 注:1. 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 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 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 (二)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