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电力企业从事本单位内部及所辖范围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建立和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

明确责任部门并配备必要的可靠性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分析、报送等);

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定期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机构报送电力可靠性数据;

可靠性专责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可靠性评估;

定期组织本企业内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