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七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