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合同的有效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