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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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