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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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