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