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