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