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企业基本情况;
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上网电价情况;
电力市场交易情况;
燃料购入、消耗、库存情况;
煤电等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情况;
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上网电价情况;
电力市场交易情况;
燃料购入、消耗、库存情况;
煤电等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