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企业基本情况;

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上网电价情况;

电力市场交易情况;

燃料购入、消耗、库存情况;

煤电等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