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