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