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价格机制 第二节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节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价格机制 第二节 价格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的总体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制定价格结算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三十三条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第三十五条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第三十六条 跨省跨区交易价格由市场形成,相关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部分的价格机制,在各地电力市场价格结算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相关经营主体可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