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十一章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 第八十九条 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电力供需失衡风险、市场价格异常风险、不正当竞争风险、技术支持系统运行异常风险、合同违约风险及其他市场风险。 第九十条 各地应制定电力市场风险防范及处置预案,按照有关程序对电力市场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 第九十一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加强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并按要求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二条 当市场运行发生紧急风险时,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场干预措施,并在3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按规定程序披露。 第九十三条 市场成员产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协调,也可依法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