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发电企业

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电力用户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对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关规定执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