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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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