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
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或者不参加年检的。
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或者不参加年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