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