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必须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