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 第二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