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记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实行检查,不得妨碍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实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实行检查,不得妨碍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实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