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互联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互联争议协调申请。

互联争议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格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