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处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着重协调,及时处理;

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