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以下简称“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争议:

因互联技术方案而产生的争议;

因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而产生的争议;

因互联时限而产生的争议;

因电信业务的提供而产生的争议;

因网间通信质量而产生的争议;

因与互联有关的费用而产生的争议;

信息产业部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的其他电信网间互联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