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互联双方在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前,可以自行达成互联协议,并报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