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论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争议双方的陈述;

电信主管部门对争议协调的意见;

专家发表论证意见或建议,并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

在论证期间,对需要进一步由有关方面说明的情况或需要现场调查的项目,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请专家再次论证和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