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