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