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