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企业(或单位)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童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