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电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电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