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电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电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合格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电信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其承接的项目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