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