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