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