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