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管理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服务质量情况;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