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