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