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